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340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57663795。
负责人: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骄,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锴全,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浩廉,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杜琼尔,女,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梁浩廉、杜琼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杜琼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2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余长勇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广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