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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430号

刘华德、张凯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华德;张凯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3执430号

申请人:刘华德,男,1959年9月8日出生,59岁,汉族,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张凯,男,1980年1月9日出生,39岁,汉族,住舒城县. 申请人刘华德与被执行人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的(2018)皖1523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

一、被告张凯向原告刘华德清偿借款37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华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张凯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凯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我院向被执行人张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与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等财产信息。通过对人民法院与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产已依法查封。但因是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并未处置。其他公积金及户籍相关信息都已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2019年6月12日,根据申请人要求,本院作出决定,向被执行人张凯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组成合议庭,将被执行人张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执行人员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刘华德作了通报,并进行终本约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凯负有继续向相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