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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2245号

宿州市神旺食品有限公司、刘群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宿州市神旺食品有限公司;刘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冻结用) (2019)皖1302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神旺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795084358Y,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连英,居民身份证号码:,。。(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刘群,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302刑初321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2019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神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群一案。执行标的267363.00元。 执行中,本院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刘群R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群R所有的(写明财产方位、数量),现查封期限临近届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群R所有的(写明财产方位、数量)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本条不要)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写明时限)。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东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