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421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潘乐好,住萝北县.
被执行人:吴慧,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乐好与吴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10995元。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慧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本院做出的(2019)黑04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善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