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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235号之一

周康萱诉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康萱;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康萱,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友,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周康萱与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以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申请执行再做提取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以恢复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进行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