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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3执178号

王娟与范洪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娟;范洪祥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24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王娟,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范洪祥,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范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洪祥:1.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娟给付案款2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81.5元,执行费203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洪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14日、3月5日、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总局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2019年1月24日,本院到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范洪祥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2019年3月5日,本院到敦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范洪祥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存款。2019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3执17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范洪祥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7月1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范洪祥户籍所在地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提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娟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娟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洪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景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