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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3134号之二

颜长征、翟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颜长征;翟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民初3134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颜长征,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翟丹,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颜长征与被告翟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皖0202民初111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翟丹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圣地雅歌3-4号别墅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及申请人颜长征、案外人周秀莲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现原告颜长征诉被告翟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长征的起诉被生效裁定驳回,对因该案作出的保全裁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翟丹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圣地雅歌3-4号别墅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颜长征、案外人周秀莲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全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颜长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