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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91执331号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9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祁广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巍,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巍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991执33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

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