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2736号
原告:王建,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生宇,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赵生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建与赵生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2736号
原告:王建,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生宇,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赵生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