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404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辽0404刑初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汤某某给付申请人刘某某1.834151万元。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404刑初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光
审判员 金 宁
审判员 洪雪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