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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2082号

李超、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超;王伟;陈东;刘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陈东,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伟伟,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2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东、王伟、刘伟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超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东、王伟、刘伟伟价值349422.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王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