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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执异111号

吴某某、孙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异1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二异议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伟,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吴某某、孙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公开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某某、孙某某称,一、本案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未将借款交付异议人,本案的借款合同未生效。

二、济宁市诚信公证处(2012)济诚信证经字9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未告知执行期限和签发执行证书的期限,程序违法。

三、济宁市诚信公证处(2016)济诚信证经字1100号《执行证书》,因超过二年执行期限出具,程序违法。

四、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超过二年,法庭查明后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最后一次于2012年12月18日付清。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执行,应当不予受理。请求对本案裁定不予执行。罗某某辩称,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异议人交付了借款,济宁市诚信公证处在(2016)济诚信证经字1100号《执行证书》中已查实,且罗某某提交的与吴某某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2016)济诚信证经字1100号《执行证书》并未超过二年执行期限,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没有超过二年。虽然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2月18日,但借款到期后罗某某每年都多次找到异议人要求还款,异议人也答应尽快还款,可以通过罗某某提交的录音、短信记录可以证实。异议人在2016年11月申请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没有超过二年的执行期限。执行证书出具时间为2016年11月8日,罗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没有超过2年的期限。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异议人又承诺继续还款,异议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也不应支持,本案应当继续执行。

本院查明,2012年6月26日,济宁市诚信公证处作出(2012)济诚信证经字9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甲方吴某某、孙某某,乙方罗某某。对乙方出借甲方35万元(借期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12月18日)的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11月8日,济宁市诚信公证处作出(2016)济诚信证经字第1100号《执行证书》,对借款本息及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证明。2019年2月25日,本院受理罗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孙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另查明,2015年1月11日,罗某某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吴某某催要过“抵押贷款”。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罗某某与吴某某多次通电话,催要欠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本案的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为2012年1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自2012年12月19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最早一次向吴某某提出履行要求的日期为2015年1月11日,已经超过2年。故本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已经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间。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新宇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