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6232号
原告:杨士季,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英,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士季与被告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杨士季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士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士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2元,由杨士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