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9民初6232号

6232杨士季与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士季;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6232号

原告:杨士季,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信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英,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士季与被告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杨士季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士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士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2元,由杨士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小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