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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579号之一

黄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黄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19)浙0602执1579号之一 被罚款人黄玲,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荣明与被执行人浙江怡和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县雅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金剑波、黄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拒不申报财产,使本案难以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黄玲罚款1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