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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执719号之一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与王文亮、王芳、王文明、吴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王文亮;王芳;王文明;吴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唐文焱,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文亮,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吴双,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关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与王文亮、**、王文明、吴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02民初3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情形,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束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