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艳,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延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负责人陈根国,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士伟,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瑞艳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砦村村委会)撤销村民大会决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终5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瑞艳申请再审称,陈砦村村委会作出的《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陈砦村村民(代表)大会关于全村土地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将村集体土地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变更为国有土地,明显违法。两审法院以不同的理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决议》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作为陈砦村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进入再审并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陈砦村村委会作出的被诉《决议》,正如申请人李瑞艳所称,村委会并无职权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该《决议》本身当然不会产生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改变性质的法律效果,因此对申请人李瑞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李瑞艳的起诉正确。李瑞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瑞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