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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执恢179号

王虎、杨伟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虎;杨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杨伟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生效的(2014)蒙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伟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伟光在蒙阴县支行的账户62×××45存款1933.41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