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杨伟光,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4日生效的(2014)蒙民初字第1013号判决,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伟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伟光在蒙阴县支行的账户62×××45存款1933.41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