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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02号

范建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建华;刘仁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02号

申请执行人:范建华,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董克勤(范建华之妻),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仁锐,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地区固始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建华与被执行人刘仁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9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继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