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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1309号

赵景刚、赵景龙等与陈克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景刚;赵景龙;陈克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1309号

原告:赵景刚,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赵景龙,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陈克旬,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赵景刚、赵景龙与被告陈克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赵景刚、赵景龙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景刚、赵景龙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景刚、赵景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景刚、赵景龙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赵士宏

人民陪审员  王加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