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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民初2644号

2644徐荣梅与朱怀林、周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0-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荣梅;朱怀林;周杰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2644号

原告:徐荣梅,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正富,男,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怀林,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周杰仁,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徐荣梅与被告朱怀林、周杰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徐荣梅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荣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伟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