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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志玲与执行人宋德友孟庆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志玲;宋德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2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志玲,女性,1954年7月28日出生,住名山农场名雅小区

被执行人:宋德友,男性,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韦场乡龙岗村;孟庆珍,女性,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韦场乡龙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志玲与执行人宋德友,孟庆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56031.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德友,孟庆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未实际扣押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56031.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8)黑042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张万琴

审判员  李合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