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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执754号

刘杰与朱小丫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刘某1;朱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朱某,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睢李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原告刘某1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原告刘某1与被告朱某婚生一女刘佳慧、婚生一子刘嘉琦均由原告刘某1抚养,刘嘉琦抚养费由原告刘某1自理,被告朱某自2014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刘佳慧抚养费3000元,直至刘佳慧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朱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刘某1负有协助探视的义务。被告朱某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部分)归原告刘某1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因被执行人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士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措施。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永胜

审判员  张尊敬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