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赵保臣,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宋治闯,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执行赵保臣与宋治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治闯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贯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