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1执588号

赵保臣、宋治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保臣;宋治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赵保臣,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宋治闯,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执行赵保臣与宋治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治闯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李忠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贯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