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3983号
申请执行人:成绍伟。
被执行人: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绍伟与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9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本金89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治
书记员刘宏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