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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00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冷远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7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伊犁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冷远裴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02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市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维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冷远裴,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巨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冷远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冷远裴未履行(2018)新4002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4月7日、5月4日、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冷远裴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部门的财产及相关信息,不动产信息反馈出被执行人冷远裴在重庆市永川区××路有96平方米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冷远裴的其他信息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21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办理查封。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冷远裴采取限制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2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小龙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被执行人冷远裴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本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先查封被执行人冷远裴的房产手续,需要处置该房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宏伟

审判员 顾 斌

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