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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9号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曾祥晶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曾祥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云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7754336U,地址:曲靖市。 被执行人曾祥晶,女,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祥晶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425元,诉讼费136元,执行费1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车辆及房产,银行账户冻结两个,扣划并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10000元整,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贵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