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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2执634号

被执行人黄德龙侵占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海南省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德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9002执634号

被执行人:黄德龙,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大路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德龙侵占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被执行人被判处将违法所得135306元退还给自诉人王春霞。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将违法所得135306元退还给自诉人王春霞的义务。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支付宝帐户余额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琼海市大路镇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本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将违法所得135306元退还给自诉人王春霞及依法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自诉人王春霞退还违法所得135306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将违法所得135306元退还给自诉人王春霞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范祎龙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杨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大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