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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4民初1309号

余文松与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文松;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4民初1309号

原告:余文松,男,200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龙,云南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林,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赋强,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营业场所: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49幢1单元2层写字楼49室。

法定代表人:邓晓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忠芬,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余文松与被告张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吕某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张林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呈贡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李某某、吕某某与张林之间的《调解协议书》,本院已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方铮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