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3民初1202号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浦口村朝阳工业区纵一路南侧粮食综合大楼底层3轴-5轴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5071145W。
负责人:林江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男,系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艺伟,男,系该支行职员。
被告:肖奇伯,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蔡月贞,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林金和,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与被告肖奇伯、蔡月贞、林金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以肖奇伯、蔡月贞、林金和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11元,减半收取计535.56元,由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口支行负担。
审判员 魏志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国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