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702民初3404号
原告:张掖市蒙娜丽莎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部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开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妃,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区 原告张掖市蒙娜丽莎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娜丽莎装璜公司)与被告张丽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娜丽莎装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被告张丽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娜丽莎装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20500元、承担违约金18750元,合计392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工程造价62500元。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仅支付装修款42000元,剩余20500元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丽妃辩称,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及工程造价、被告支付装修款42000元、拖欠原告装修款20500元未付属实。但之所以没有支付剩余装修款,是因为原告的装修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1.卧室的消防警报器口被堵,除了客厅的以外,其余的消防警报器都是被告自己安装的,也曾多次通知原告,但原告仅仅装了客厅的;2.原告装修的客厅、卧室存在墙裂缝;3.窗子密封不严实,漏风;4.地板砖也存在裂缝,且地板砖下面都是空的,被告给原告公司打电话,公司来人维修了一次,仅用三秒粘连了一下裂缝,此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打电话叫原告来维修,原告也不来,是被告自己用三秒粘的;5.卫生间的防水没有做好,地漏密封不严,地脚线那里都存裂缝;6.所有的门柜子左右的纹理不一样;7.门窗的地脚线都存在裂缝;8.一个卧室的墙上也漏水,不能睡人等。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概况约定为:原告整体装修的方式对被告在美联国际××楼的方式对被告在美联国际××楼的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45天,自2016年12月15日开工;工程造价为62500元。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约定为:承包方承接项目应负全部施工质量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及返工;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场前支付40%即37500元,中期支付20%即1280元,工程结束支付20%即12500元,验收完毕预留500元的质保金,三个月付清;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3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签字后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违约责任约定为: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总装修价款的30%。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维修,工期不与顺延。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并交付被告,被告于2016年1月入住该房屋。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42000元,余款2050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被告提交的照片23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房屋进行了装修,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装修费用。现被告已入住涉案房屋,但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装修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因原、被告对下欠装修款金额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房屋内部照片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被告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原告认可装修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被告的正常使用,而且被告已经使用房屋三年之久。对被告提出的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被告亦未提起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涉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875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原告对装修质量存在瑕疵予以认可,且双方在合同中对迟延履行装修款未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该项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丽妃支付原告张掖市蒙娜丽莎装璜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2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负担186.5元,被告负担204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04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退还受理费3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菊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