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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执123号

徐萍与尤志良、胡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萍;尤志良;胡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徐萍,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尤志良,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胡交英,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射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37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萍与与被执行人尤志良、胡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尤志良被刑事拘留,现申请人徐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