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浙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37067。法定代表人王拓宇。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六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21081。法定代表人黄亦忠。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浙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839033.0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75.5元、执行费20790.3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H××××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浙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创富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18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