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2923执171号之一

董仲虎申请执行唐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仲虎;唐忠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仲虎,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5日,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唐忠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7日,住永靖县。 本院在办理董仲虎申请执行唐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仲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