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菊,女,1964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王可尼(又名王忠英),女,1970年09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张伍金(曾用名张成),男,1976年02月06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王辉菊与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02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华君
审判员 龙 飞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