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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执恢212号

王辉菊、王可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辉菊;王可尼;张伍金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恢212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菊,女,1964年01月2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王可尼(又名王忠英),女,1970年09月2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张伍金(曾用名张成),男,1976年02月06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王辉菊与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02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可尼、张伍金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华君

审判员  龙 飞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