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203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润昌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街**。
法定代表人:张润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鼎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沙塘镇垦村村委旁综合楼北面/div>
法定代表人:杨国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润昌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鼎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2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为零、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梅
人民陪审员 柯有广
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帆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