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执恢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义芹,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陶峰,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张莉萍(系陶峰之妻),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义芹与被执行人陶峰、张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10日本院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陶峰、张莉萍名下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路商贸中心1幢806室的房产及物品进行了拍卖,2019年6月11日,竞买人葛一峰(身份证号码)以3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将款项缴纳给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陶峰、张莉萍名下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路商贸中心1幢806室的房地产归买受人葛一峰(身份证号码)所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三、解除所有对被执行人陶峰、张莉萍名下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路商贸中心1幢806室房产(含土地)的全部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