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1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德金。
被执行人:王轲。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轲名下鲁S×××××号车一辆。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车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