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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6执1156号之一

张德金、王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德金;王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1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德金。

被执行人:王轲。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6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轲名下鲁S×××××号车一辆。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车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