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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4610号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4610号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工业品市场前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17448830。

法定代表人:陈锌,职务:总经理。

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临海产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552560807E。

法定代表人:陈帅,职务:总经理。

被告:陈帅,男,回族,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陈铎,男,回族,1954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陈锌,女,回族,1988年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诚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398410。

法定代表人:韩先义,职务:董事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黄玲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攀飞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提起诉讼之日止按月8.4‰继续计算,逾期贷款罚息自提起诉讼次日起按月12.6‰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950万元,约定期限为3年,月息8.4‰,按月还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加收合同约定利率50%的罚息,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利息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利息,构成违约。六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为95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8.4‰,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逾期利率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借款人逾期未付利息或本金,或者其他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同日,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三份。主要约定: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95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50万元,借款后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5月31日,被告欠本金950万元、利息870440元,2018年5月31日之后再未还款,形成纠纷。上述事实有: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借据》等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发放贷款950万元,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翔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5月31日利息为87044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陈帅、陈铎、陈锌、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150元,由六被告负担。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立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