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财保32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义,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乐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乐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申请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前财产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自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