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1民初4494号
原告:翟仁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金银彩,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
原告翟仁旺与被告金银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金银彩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沈玉秀
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
人民陪审员 张兰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董 雯
书 记 员 陆龙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