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1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桂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宋长青,男,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系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永超、杨利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中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孙永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住杞县××村店乡××王庄村。身份证号:4102211980××××××××。被执行人杨利男,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杞县××村店乡××王庄村。身份证号:410221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永超、杨利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21执13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永超、杨利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桂全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冯志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