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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1执1306号之三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1执13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桂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宋长青,男,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系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永超、杨利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中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孙永超,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住杞县××村店乡××王庄村。身份证号:4102211980××××××××。被执行人杨利男,女,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住杞县××村店乡××王庄村。身份证号:410221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永超、杨利男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征收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21执130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永超、杨利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桂全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冯志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