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1执1807号之一
申请人:袁文林。
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5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金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封绍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