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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1412号之一

顾松祥与刘合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9-0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松祥;刘合情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12执1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顾松祥,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刘合情,男,199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顾松祥与刘合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合情应偿还顾松祥货款44131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458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31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发函至河南省××××村村委会,委托调查刘合情的财产情况,该村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的限制消费令。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不需要法院上门查找,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费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