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米君彪,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张少军与米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米君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少军借款本金67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其中50万元借款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17.9万元借款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因米君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少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和传票;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9年2月28日、6月8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米君彪名下的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回复被执行人米君彪名下有牌号为苏K×××××帕萨特牌车辆。3、2019年6月10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米君彪名下牌号为苏K×××××帕萨特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4、2019年3月5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米君彪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米君彪名下没有不动产信息登记。5、因被执行人米君彪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限制其高消费。6、2019年5月25日,被执行人米君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