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2659X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蒋贵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供水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3620M,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蒋贵平,该单位总经理。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锦凤、邓凯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兵,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泰州市姜堰供水服务部与周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泰州市姜堰供水服务部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04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孙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墨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