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民初14337号

杨佳与檀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佳;檀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14337号原告杨佳。委托代理人张政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檀惠。

原告杨佳诉被告檀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政伟、王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檀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所借原告本金人民币十万元(100000.00)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约定2018年10月15日偿还。同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向被告转款。被告到约定期限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5日,被告檀惠向原告杨佳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檀惠于2018年10月5日向杨佳借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定于2018年10月15日偿还,特此为据。被告在该借款条下方签字、摁手印。同日,原告杨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檀惠支付借款100000元。庭审中,原告杨佳称被告檀惠未归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杨佳主张被告檀惠归还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杨佳提交的被告檀惠出具的借款条以及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借款应当清偿,故原告杨佳要求被告檀惠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杨佳要求被告檀惠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檀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檀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檀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