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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3执458号

王甜甜、杨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甜甜;杨勇;李燕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3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王甜甜,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李燕梅,女,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甜甜与被执行人杨勇、李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甜甜于2019年3月22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鄂(2018)鄂03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甜甜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8320元、执行费7602元。被执行人杨勇、李燕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勇、李燕梅的资金、收入543922元(包含借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320元、执行费7602元,截止到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228000元,未计算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2019年5月23日后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