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远军,男,汉族,1950年1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华,男,汉族,1954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许琦。 上诉人丁远军、崔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期间,2019年6月12日崔建华、丁远军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周勇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建华、丁远军的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崔建华、丁远军撒诉。 一审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70元,减半收取16035元,由崔建华、丁远军负担..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何牧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