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93执恢33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边影与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15,122.28元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边影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汉森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向申请人支付了15,122.28元,申请人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追索。
本院认为,(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边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