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1民初884号
原告:李江,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加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加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玲,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李江与毛加春、毛加民、毛桂荣、毛桂英、毛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李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福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