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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1民初884号

李江与毛加春、毛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江;毛加春;毛加民;毛桂荣;毛桂英;毛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1民初884号

原告:李江,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加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加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荣,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毛桂玲,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李江与毛加春、毛加民、毛桂荣、毛桂英、毛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李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广福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